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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服務指南:什麼?辦台胞證都是透過咱

我要辦理要準備什麼文件?台胞證準備文件?

台胞證申請準備資料文件及相片說明:
1.護照正本(效期要有7個月以上)
2.清晰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儘量彩色)可來現場印!
3.2吋白底彩色大頭照(6個月內近照)新中旅現場拍照免費!
4.若改過名字需附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能省略)
5.舊台胞證(未過期需繳回)
※未滿14歲~無身分證者請附
1.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一份(記事事項不可省略)
2.監護人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未滿16歲~
需加附監護人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人若不在台灣,不能辦理
※出生地不在台灣者
※若有任何問題:如國外出生,特急件,請LINE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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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證服務指南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台灣居民申請來往大陸通行證。
二、審批依據 《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
三、受理機構 國家移民管理局委託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
四、申請條件 居住在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
五、禁止性要求 申請人有《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簽發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六、申請材料 (一)填寫《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 (三)交驗本人有效的台灣地區身份證和台灣地區出入境證件。沒有身份證的,交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有關證件交驗原件,留存身份證或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的複印件或者電子掃描件。 父母雙方為台灣居民,本人在大陸出生,已取得台灣地區入台許可的,應當交驗申請人父母台胞證、本人出生證明。 在大陸停居留的台灣居民應當按照《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住宿登記後申請辦理台胞證。
七、辦理方式 台灣居民申請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應當本人前往受理機構提出申請,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應規定提出申請: (一)已滿(含)60周歲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二)未滿16周歲的,須由其監護人或監護人委託他人陪同或代為申請; (三)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四)國家移民管理局規定可以代為申請的其他情形。 委託人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委託書,監護人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出生證明或者戶籍謄本等監護關係證明,代辦單位的代辦人應當提交單位公函。以上監護人、代辦人、被委託人均應當交驗本人身份證件原件,並提交證件複印件或者留存電子掃描件。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應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八、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人向國家移民管理局委託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審批機構進行審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批准的,簽發證件;不予批准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批准決定書》。 (四)申請人領取證件。 九、證件換發、補發 (一)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換發 1、申請條件 台灣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換發: (1)五年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信證有效期不足6個月的; (2)持一次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換發五年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 (3)持本式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換發電子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 (4)本人身份信息發生變更的; (5)要換發的其他情形
2、申請材料
(1)填寫《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
(3)交驗現持有的台胞證原件並留存複印件。
(二)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補發
1、申請條件 台灣居民有台胞證損毀、遺失、被盜搶或者需要補發的其他情形的。
2、申請材料
(1)同申請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規定的申請材料;
(2)本人書面說明。
十、辦結時限
(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後,符合簽發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簽發;因所在地交通不便或需異地核查材料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的,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20個工作日。
(二)一般情況下,口岸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後,辦理時間不超過30分鐘。因特殊原因需要進一步核實情況的,經口岸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辦證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三)台灣居民因探病、奔喪、訴訟、處理緊急商務或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申請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按照急事急辦原則,優先審批辦理。
十一、審批結果 審批通過後,為申請人簽發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分為五年多次出入境有效和三個月一次入出境有效兩種。 十二、結果送達 批准簽發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根據本人意願由申請人到受理窗口現場領取,或者通過特快專遞等方式送達。台灣居民在入境口岸申請一次入出境有效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在現場領取。
十三、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人享有以下權利: 1、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 2、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申辯權; 3、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1、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配合行政機關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以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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